您的位置: 华体汇官网登录入口 >通知通告>详细内容

关于规范网络商业营销行为的广告发布风险提示
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5-03-26 阅读: 次 【字体: 】

全市网络营销活动主体(含网红、探店博主、各直播间主播):  

在当今互联网时代,网红、探店博主及直播间主播已成为商业营销的重要力量,在促进消费、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。为帮助大家在开展商业营销过程中规避发布违法广告的风险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特作如下风险提示:

一、必须显著标明“广告”,杜绝隐性广告营销

通过知识介绍、体验分享、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,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,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字样,使消费者能够清晰识别广告内容,保障其知情权。无论是在短视频、图文笔记还是直播过程中,凡属于商业广告的都要确保“广告”标识醒目、清晰,避免误导消费者。 

法律依据:《广告法》第十四条、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九条  

二、严禁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 

1. 不得对商品或服务的功能、功效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夸大描述(如虚构使用效果、伪造前后对比图)。  

2. 禁止使用“国家级”“最优质”等绝对化用语医疗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治愈率、有效率等表述。  

3. 食品广告不得宣传治疗功能,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功效。  

法律依据:《广告法》第四条、第九条、第十六、第十七条、第二十八条  

三、严格履行广告审查义务  

1. 推广医疗、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、金融、教育培训等商品或服务前,必须依法查验广告主的经营资质及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。  

2. 要严格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、地址和有效华体汇官网登录入口的联系方式等信息,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,记录、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。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。

法律依据:《广告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四十六条、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  

四、规范代言与推荐行为  

1. 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、证明(如食品、化妆品等需长期体验的产品)。  

2.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。  

3. 不得通过“反向种草”等剧本式表演误导消费者。  

法律依据:《广告法》第三十八条、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  

五、重点领域特别提示

1.医疗美容广告:不得出现术前术后对比图,不得宣传医疗功效或制造容貌焦虑。  

2.教育培训广告:不得明示或暗示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,不得承诺保过、速成。  

3.金融广告: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,需显著标注风险提示。

4.房地产广告: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。

5.酒类广告:不得宣传无节制饮酒,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、增加体力等功效。

法律依据:《广告法》第九条、第十六条、第二十三、二十四、二十五、二十六条

六、违法后果警示

依据《广告法》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》规定,发布违法广告将面临:删除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处广告费用倍数的罚款(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时,最高罚款200万元),构成虚假广告的,需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严重者纳入失信名单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七、建议自查措施  

1. 建立广告内容三级审核机制(文案→法务→发布)。  

2. 定期开展《广告法》等法律法规学习。  

请各网络营销活动主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,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。如遇广告合规疑问,可联系晋中市市场监管部门咨询,电话0354-3969740。  

 

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:

合规创造价值,诚信方能长远!

请谨记:真实是流量的基石,法律是创意的边界。

 

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晋中市民营企业协会

2025年3月25日  


网站地图